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28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相對人甲○○確實住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㈡放款明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