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35,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098年8月21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