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1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權證明影本(本票、借據、契約書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附表3份(請以裁定書所附附表格式填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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