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柒佰元及自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八千七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高金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陳惠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