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八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下午三點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及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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