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犯罪日期│97年1月12日│96年11月5日│96年12月20日│96年12月2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3138號│度偵字第27771號│度偵字第27771號│度偵字第2777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1021號│97年度易字第422號│97年度易字第422號│97年度易字第42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18日│97年7月28日│97年7月28日│97年7月28日│││││(原聲請書誤載為97年7月29│(原聲請書誤載為97年7月29│(原聲請書誤載為97年7月29│││││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日,應予更正)│├──┼────┼─────────────┼─────────────┼─────────────┼─────────────┤│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1021號│97年度易字第422號│97年度易字第422號│97年度易字第422號││決├────┼─────────────┼─────────────┼─────────────┼─────────────┤││確定日期│97年6月30日│97年9月15日│97年9月15日│97年9月15日│└───────┴─────────────┴─────────────┴─────────────┴─────────────┘┌───────┬─────────────┬─────────────┬─────────────┬─────────────┐│編號│5│6│7││├───────┼─────────────┼─────────────┼─────────────┼─────────────┤│罪名│脫逃未遂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61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12月26日│97年4月22日│97年4月2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27771號│度偵字第10603號│度偵字第1060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號│││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422號│97年度簡上字第794號│97年度簡上字第794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28日│97年12月9日│97年12月9日│││││(原聲請書誤載為97年7月29│││││││日,應予更正)││││├──┼────┼─────────────┼─────────────┼─────────────┼─────────────┤│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422號│97年度簡上字第794號│97年度簡上字第794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15日│97年12月9日│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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