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費用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柒佰玖拾壹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4年6月12日死亡, 經鈞院 以95年度繼字第1827號及95年度家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並以96年度家催字第158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96年8月11日刊報公告,期限已於98年2月10日屆滿,另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己於97年6月11日屆滿,合先敘明。
(二)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三)被繼承人甲○○遺有臺北縣板橋市○○段○○○號土地(持分925/10000)、股票及投資,遺產總值共計1億0,806萬5,
770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108萬0,657元;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7,
134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是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之管理費用(含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共計108萬7,79
1元,為此聲請酌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甲○○於94年6月12日死亡,經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1827號及95年度家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管理人,聲請人並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5年度繼字第1827號、95年度家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158號民事裁定、公告之新聞紙影本各1紙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繼承人甲○○遺有臺北縣板橋市○○段○○○號土地(持分925/10000)、股票及投資,遺產總值共計1億0,806萬5,
77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3月26日板院輔97執明字第20814號通知、松億企業有限公司、松新企業有限公司、埔墘汽車修理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等件為證。
(三)又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7,
134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暨所附單據影本在卷足憑。
(四)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即108萬0,657元,以及墊付費用7,134元,合計108萬7,791元。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聲請人聲請酌定上開數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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