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1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