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15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吳正龍
吳慈惠
吳佩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20
元,該裁定已於104年3月4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屏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