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47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瓊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月22日103年度屏簡字第4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0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月5日裁定通知原告補正,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繳
納抗告費,並於104年4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證明1紙附卷可憑,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溫訓暖
中華民國10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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