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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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傅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志明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傅志明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100年12月2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執行已滿1年6月。茲執行機關以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103年2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上開法務部函、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3年3月3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上揭事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黃玉清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許志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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