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19號
原   告  黃涔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林雪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6,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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