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59號

原告沐虹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沐虹

被告 丁素貞

王俊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4日10時5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發現被告其他可能之住居所地址,未免原對被告之公示送達不合法致本件判決違法,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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