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59號
法定代理人 林沐虹
被告 丁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4日10時5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發現被告其他可能之住居所地址,未免原對被告之公示送達不合法致本件判決違法,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