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16號
上訴人 郭慈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進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