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246號
原 告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陳筱媛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被 告 黃勝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