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6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送達代收人 盧盈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志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即補正附表
所示編號1)。
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被告許志新之地址,顯
有不合程式之情形(即補正附表所示編號2)。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3至5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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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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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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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許志新之地址並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附繕本)│
│ │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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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許志新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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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車損彩色照片(請黏貼於A4紙上並詳敘說明損害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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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請求項目之明細(依工資、烤漆、零件等)及計算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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