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   告  李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9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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