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 告 李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9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