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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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玉萍選任辯護人楊俊彥律師
陳佳俊律師(100年7月20日解除委任) 許宏達 律師(100年8月18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許宏達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許宏達律師(100年8月18日解除委任)」。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許宏達律師」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許宏達律師(100年8月18日解除委任)」。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蔡岱霖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