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68號原告 吳佳聲 兼代理人 王伯群
許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玟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玟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