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69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樓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17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建和 、陳如旻、 李玉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⒈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2,254元
,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7,650元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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