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56號上訴人 劉鳳珍 被上訴人 黃成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0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02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查上開裁定已於101年03月0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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