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清林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被告楊游碧鳳選任辯護人 廖志祥 律師
韓銘峰 律師 劉彥伯 律師被告 張玉萍 選任辯護人 楊俊彥 律師被告 程智敏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 律師被告 林千惠 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 律師被告 廖英如 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 王靜雯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程智敏、林千惠、廖英如、王靜雯均自民國壹佰年叁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程智敏、林千惠、廖英如、王靜雯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楊清林、楊游碧鳳、張玉萍、程智敏、林千惠、廖英如、王靜雯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劉敏芳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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