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91號原告 徐平義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
鄭輔鈿 被告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複代理人 許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部分,原告徐平義應加列「居屏東縣來義鄉南和村南和一三一號」、原告訴訟代理人鄭輔鈿應加列「住苗栗縣○○鎮○○路○○○號」、被告複代理人許景華應加列「住臺北市○○區○○○路○○○號二樓之二」;以及主文欄第四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八,餘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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