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6號原告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權亮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進勝 、 范愛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390元,惟因原告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23,4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23,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扣除上開已繳納之裁判費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