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44號聲請人 陳國清 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市教育會教育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教育會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教育會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高雄市教育會教育基金會於民國84年11月27日報經改制前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許可,並經本院於102年9月26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財團法人高雄市教育會教育基金會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議決議修訂附件所示捐助暨組織章程共8條,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教育會教育基金會之現任董事,此有法人登記證書暨財團法人高雄市教育會教育基金會第6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記錄附卷可稽,是其以董事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業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5、6、7、8、9、10、12、13條等情,業據其提出相符之董事會會議記錄、原捐助章程與修正後之捐助章程對照表等件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係與應設監事;董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任期;董監事及董事長之職權行使範圍等有關,核屬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且其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法人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