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桃簡字第12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寶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2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進寶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進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
㈡爰審酌被告陳進寶,於警員 王孝勇 等人依法執行職務時,施
以強暴而將鐵捲門降下,阻止執勤員警執行公務,所為應予相當程度之非難,兼衡其犯罪情節與所生對公權力行使之妨害程度,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考量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誼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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