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琇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玉琇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初犯,經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再經強制戒治,因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而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戒偵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前毛重1.58公克、檢驗後毛重1.56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被告陳玉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6月17日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檢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數量及成分均詳如附表),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101年度毒偵字第1351號卷第50頁);暨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2只,仍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檢驗前毛重:1.58│中山醫學大學附設│││甲基安非他│公克,檢驗後毛重│醫院檢驗科藥物檢│││命2包│:1.56公克│測中心出具101年│││││4月13日實驗編號│││││:D-12412號之毒│││││品檢體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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