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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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8號原告 鍾彥彰 被告 鄭久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9,482元(29,000X12【返還租賃物部分】+88,482【積欠租金部分】+203,000【103年7月10日起至被告對原告提起強制執行事件之日止之不當得利,共7個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