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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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1號聲請人 陳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