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4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呂絃構
林宜甄 陳珠美 被告 陳靖之
謝 趙思華 趙韋賀 趙素珍 趙啟文 趙瑞隆 趙桂宏 被告 趙奕綺 即 趙雅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0月22日下午5時2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