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20號原告 許敏欣
許碧瑜 張許雪楊 許秀子 許敏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被告新北市私立聖心女子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魏雪玲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400元(即以系爭135
8、1361、1365、1366、137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20,800元×占用面積即各筆地號土地面積之十分之一總和為23.625平方公尺=49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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