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42號原告 林叔汝 被告 田正宗
林韋寧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田正宗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田正宗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之價額來核定,茲依附近房地之交易價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3,210元【計算式:66,000元/平方公尺×87.37平方公尺×1/2(被代位人即田正宗之應繼分)=2,883,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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