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16號原告 林佑芯 被告橙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威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之爭議,業於民國104年7月16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社團法人台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件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限於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成立之情形,如雖經調解或仲裁,惟調解或仲裁不成立,則不得聲請強制執行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之勞資爭議固曾向社團法人台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申請調解,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調解紀錄記載:「三、調解方案:資方如有工資未完全給付之事實,請資方依勞基法第22條規定全額給付勞方工資13萬5000元。四、調解結果:不成立。原因:資方負責人表示公司資產已全數遭假扣押,請勞方循法律途逕請求。」足徵本件兩造之勞資爭議調解並未成立,參照上開說明,自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適用。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