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145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莉蓉 被告 尹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依卷附被告戶籍謄本所載,其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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