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62號
原 告 葉咸孝
被 告 王鐘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