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17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1797號
上 訴 人  林湘婷
被上訴 人  邱大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9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
年1月1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簡答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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