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壢小字第10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黃冠澂
被 告 蔡銓義 原名 蔡明山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零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陸仟肆佰陸拾叄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柒仟貳佰零壹
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詹于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