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9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90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謝寶茹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欣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
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1月7日送
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張耀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