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豪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金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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