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豪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金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