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小字第1061號
原 告 東方之星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玉香
訴訟代理人 賴揆 和
被 告 林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薛福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