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11號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666,666元,應徵裁判費100,54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