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抗字第10號抗告人新漾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玫怡 住同上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本院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字第4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時,通常占有經濟上之強勢地位,如因契約涉訟而須赴被告之住、居所地應訴,無論在組織及人員編制上,均尚難稱有重大不便。如法人或商人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條款,與非法人或商人之他造訂立契約時,他造就此類條款表面上雖有締約與否之自由,實際上幾無磋商或變更之餘地,則一旦因該契約涉訟,他造即必須遠赴法人或商人以定型化契約所預定之法院應訴,在考量應訴之不便,且多所勞費等程序上不利益之情況下,經濟上弱勢者往往被迫放棄應訴之機會,如此不僅顯失公平,並某程度侵害經濟上弱勢者在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於是特別明文排除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俾在不影響當事人程序利益及浪費訴訟資源之情況下,賦予非法人或商人之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之權利。因此,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用時,法院受理此種移轉管轄之聲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定管轄法院。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7年5月30日就相對人坐落臺南縣○○鎮○○路○○○號房屋及其基地簽訂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第6條第7項約定,「因本契約涉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故基於兩造之書面合意,原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前段雖規定「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然兩造簽訂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所約定之合意管轄法院係以「標的物所在地」為基準,非單方面約定以抗告人之事務所所在地為據,與「以原就被」原則亦難謂有當然之違背,故相對人是否因此條款之約定而對其顯失公平,實有待具體證明。原審未審酌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有關管轄法院之合意約定事項而為移轉管轄之裁定,顯非合法等語,請求廢棄原裁定。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原告係以相對人即被告違反兩造所簽訂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為由,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等情,此觀其起訴狀自明。依前揭契約書貳、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第6條第7項兩造曾約定,因本契約涉訟者,以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至於該契約書所稱之標的物所在地,則坐落在臺南縣境內等情,此有上開契約書附卷可參。惟查:本件抗告人核屬法人亦為商人,此觀前揭契約書甚明。而相對人則非法人,亦無證據可資佐證為商人,其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80之5號8樓等情,亦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在原審卷可稽。至於相對人已於原審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其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復有其聲請狀在原審卷足憑。爰審酌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契約條款性質,既屬企業經營者之抗告人所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定型化契約,個別、不特定之消費者在締約當時,自難有磋商或修改之權利。另考量相對人之住所地既在高雄市,復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相對人以本院為合意管轄法院之有利理由。是以,上述約定以標的物所在地為合意管轄法院之契約條款,依契約磋商之可能性;相對人應訴之方便性,堪認對相對人而言,應有顯失公平之處至明。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要無疑義。參諸抗告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用時,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原審據此,將本件移送至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於法並無違誤。況抗告人於原審行言詞辯論時,已聲請本院將本件裁定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等情,此觀97年9月24日筆錄自明,本院原審依抗告人之聲請而為移轉管轄之裁定,於法核無不合,抗告人猶執陳詞以為主張,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蔡雅惠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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