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簡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簡字第475號
原   告 新漾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中信房屋佳里延平
      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高雄市○○區○○里○○路80之5號
8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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