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956號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戊○民國80年1兼法定代理丁○○人相對人己○○相對人辛○○相對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9月20日起至110年9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甲○○於80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610,000元,借款期限至100年10月1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自82年6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32,586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第三人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鄧朝發 ,而鄧朝發死亡後即由相對人丁○○、戊○、己○○、辛○○、庚○○於94年12月14日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並登記為其所有。又本件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5年5月19日與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簽定「債權讓與證明書」,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權利一併讓與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於95年8月17日將本件之債權移轉之事實公告於台灣時報。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暨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中長期放款借據影本1件、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1件及繳息明細表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9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一小段│165│建│355.00│10000分之119│├──┴───┴────┴──┴───┴──┴─┴────┴──────┤│所有權:相對人丁○○、戊○、己○○、辛○○、庚○○公同共有│└───────────────────────────────────┘┌────────────────────────────┐│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9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47│臺南市中│臺南市中│7層樓房│18│18│平│全部│││3│西區正興│西區港段│鋼筋混凝│.6│.6│方│││││街18號6│一小段16│土造│0│0│公│││││樓之7│5地號││││尺││├──┴─┴────┴────┴────┴─┴─┴─┴──┤│共同使用部分:港段一小段49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9││共同使用部分:港段一小段494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17││共同使用部分:港段一小段495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26││所有權:相對人丁○○、戊○、己○○、辛○○、庚○○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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