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2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6月26日起至116年6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 湯嶺雲 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1張及信用卡2張。詎相對人自94年11月9日起即未繳納卡費,尚欠本金共615,75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信用卡客戶帳務查詢、現金卡借款明細、現金卡及信用卡申請書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72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086│建│1,789.29│80分之1│重測前:網寮││││││││││段402-5地號││││││││││、面積1,802││││││││││平方公尺│├──┼───┼────┼───┼──┼─┼────┼────┼──────┤│002│臺南縣│永康市○○○段│1090│建│495.46│80分之1│重測前:網寮││││││││││段917-4地號││││││││││、面積495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72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0│臺南縣永康│臺南縣永│5層樓房│78│78│平│鋼筋│9.│平│全部│││84│市○○路76│康市永仁│鋼筋混凝│.1│.1│方│混凝│87│方│││││巷63弄32號│段1090地│土造│7│7│公│土造││公│││││4樓│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永仁段1082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重測前:網寮段7029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