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5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596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於系爭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到期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24條、第66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另案外人林建男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第5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周淑娟┌──────────────────────────────────────────┐│附表㈠:96年度票字第1596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4年11月4日│47,300元│95年8月31日│95年8月31日│067183│├──┼───────┼────────┼───────┼──────┼───────┤│002│95年3月21日│12,000元│95年8月31日│95年8月31日│371312│└──┴───────┴────────┴───────┴──────┴───────┘┌──────────────────────────────────────────┐│附表㈡:96年度票字第1596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3│95年3月21日│12,000元│95年10月1日│95年10月1日│371313│├──┼───────┼────────┼───────┼──────┼───────┤│004│95年3月21日│10,000元│95年10月31日│95年10月31日│371314│├──┼───────┼────────┼───────┼──────┼───────┤│005│95年3月21日│10,000元│95年12月1日│95年12月1日│371315│├──┼───────┼────────┼───────┼──────┼───────┤│006│95年3月21日│10,000元│95年12月31日│95年12月31日│371316│├──┼───────┼────────┼───────┼──────┼───────┤│007│95年3月21日│10,000元│96年1月31日│96年1月31日│371317│├──┼───────┼────────┼───────┼──────┼───────┤│008│95年3月21日│10,000元│96年3月1日│96年3月1日│371318│├──┼───────┼────────┼───────┼──────┼───────┤│009│95年3月21日│10,000元│96年3月31日│96年3月31日│371319│├──┼───────┼────────┼───────┼──────┼───────┤│010│95年3月21日│10,000元│96年5月1日│96年5月1日│371320│├──┼───────┼────────┼───────┼──────┼───────┤│011│95年3月21日│4,700元│96年5月1日│96年5月1日│37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