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1號上訴人 王毅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馨茹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