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2號
原告 吳培鈺
訴訟代理人 王崇品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孟儒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及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爰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欠缺及不合法,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起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㈠原告起訴狀所列之全體被告,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謄本登記現況不符,請查明是否已將全體共有人列為被告。若有追加被告必要,應按追加被告人數提出追加書狀繕本到院。
㈡請於確認本件請求之全體被告後,提出詳載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地址、權利範圍之附表;並列出系爭土地各共有人於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中各自分得之具體位置及分割後之權利範圍。
㈢請提出最新之「訴之聲明」全文。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