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280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昺抉
曾承南
林弘斌
ONGQIYU( 翁麒喻 )男(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9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昺抉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承南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弘斌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鈺婷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陳澤彬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NGQIYU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庭暉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宜娟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榮輝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佩怡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智勳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蘇嘉宏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犯罪事實
一、陳昺抉、曾承南、林弘斌、曾鈺婷、陳澤彬、ONGQIYU(中文名:翁麒喻)、李庭暉、賴宜娟、洪榮輝、林佩怡、王智勳、蘇嘉宏12人各自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下注時間,接續以行動電話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THA」(網址:thaapp.tw)賭博網站簽注賭博財物,並以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進行儲值及收取中獎彩金;賭博方式則以附表所示之遊戲為賭博標的,與該網站對賭,如達成指定條件則依該網站設定倍率計算贏得彩金,如未達成指定之條件,則賭資全歸該網站經營者所有,而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經警循線,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昺抉、曾承南、林弘斌、曾鈺婷、陳澤彬、ONGQIYU、李庭暉、賴宜娟、洪榮輝、林佩怡、王智勳、蘇嘉宏12人(下稱被告12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所示各項證據在卷可考,足認被告12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1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三、又被告12人於附表所示之下注時間,多次登入上開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2人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透過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之風氣,亦間接促進非法賭博行業,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殊非可取。惟念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賭博次數、期間、素行, 暨渠 等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法院前案紀錄表),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查被告曾鈺婷、蘇嘉宏於本案分別獲有新臺幣(下同)2萬元、10萬元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曾鈺婷、蘇嘉宏分別於警詢供述無誤(警卷第27頁、第31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
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
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民國):
編號
被告
下注時間
下注遊戲
被告使用之金融帳戶
證據
1
陳昺抉
106年間某日起至113年12月間某日止
KU項目之「53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THA」賭博網站截圖照片
⑵「THA」賭博網站使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
⑶被告陳昺抉左列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2
曾承南
110年7月間某日起至114年1月18日為警查獲止
百家樂、「魔龍」拉霸遊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THA」賭博網站截圖照片
⑵「THA」賭博網站使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
林弘斌
111年間某日起至113年11月底某日止
「有請財神」拉霸遊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THA」賭博網站截圖照片
⑵「THA」賭博網站使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⑶被告林弘斌左列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4
曾鈺婷
111年3月初某日起至113年12月底某日止
「魔龍傳奇」拉霸遊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THA」賭博網站截圖照片
⑵「THA」賭博網站使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⑶被告曾鈺婷左列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5
陳澤彬
112年10月初某日起至113年5月底某日止
「魔龍傳奇」拉霸遊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THA」賭博網站截圖照片
⑵「THA」賭博網站使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⑶被告陳澤彬左列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6
ONGQIYU
113年4月2日起至113年5月間某日止
NBA籃球球板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THA」賭博網站截圖照片
⑵「THA」賭博網站使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⑶被告ONGQIYU左列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7
李庭暉
113年4月間某日起至113年11月間某日止
世界盃棒球賽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THA」賭博網站截圖照片
⑵「THA」賭博網站使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⑶被告李庭暉左列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基本資料
8
賴宜娟
113年4月3日
角子老虎拉霸遊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THA」賭博網站截圖照片
⑵「THA」賭博網站使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⑶被告賴宜娟左列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9
洪榮輝
112年10月初某日起至113年11月底某日止
百家樂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THA」賭博網站截圖照片
⑵「THA」賭博網站使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⑶被告洪榮輝左列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0
林佩怡
113年1月間某日起至113年8月間某日止
「魔龍傳奇」拉霸遊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THA」賭博網站截圖照片
⑵「THA」賭博網站使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⑶被告林佩怡左列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1
王智勳
113年3月27日
麻將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⑴「THA」賭博網站截圖照片
⑵「THA」賭博網站使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⑶被告王智勳左列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2
蘇嘉宏
111年8月初某日起至114年2月間某日止
「魔龍傳奇」拉霸遊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THA」賭博網站截圖照片
⑵「THA」賭博網站使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⑶被告蘇嘉宏左列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