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22號

原告 陳易平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

被告 陳新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喪失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40,00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原告本件請求,本院前已就原告起訴之聲明二、三部分裁定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惟就聲明一部分即「確認被告陳新安喪失對被繼承人 林惠美 之繼承權」部分,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又上揭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確認被告陳新安喪失繼承權後,原告所得之利益為準。

三、本件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有存款新臺幣(下同)49,502元、儲值卡內儲值金284元、不動產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及其上所坐落之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5樓(面積:76.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全部)及不動產桃園市○○區○○段00地號(面積:11.2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五分之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上開新北市○○區不動產於113年8月間相近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96,882元,桃園市○○區之不動產112年至113年8月期間平均出售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169,900元,是上開遺產中之新北市○○區房地價額約為7,430,849元(計算式:96,882×76.7平方公尺),桃園市○○區土地之價額約為380,916元(計算式:169,900×11.21×1/5)。又原告與被告陳新安就被繼承人上開遺產之法定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是原告本件確認被告陳新安喪失繼承權之訴訟利益為3,930,776元【計算式:(49,502+284+7,430,849+380,916)×1/2】。

四、是原告起訴之第一項聲明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930,776元,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用為40,00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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